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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纠纷,纷保稳定,促和谐

作者:梅建林 来自:县司法局和平司法所 时间:2008-9-13

      2008年8月26日上午,三江县和平司法所办公室里热闹非凡,有人不停地说着感谢的话,说如果没有司法所梅所长,就不会有今天这么一个双赢的皆大欢喜的好结果。

      原来,一桩纠缠了五年之久,面积为980亩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三江县和平司法所梅建林所长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纠纷双方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双方都主动来到和平司法所向主持调解这一起承包合同纠纷的梅所长道谢来了。

      2003年1月17日,三江县和平乡青江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与原三江县丹洲林业采育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接转合同,将原属于青马、上社洞、下社洞、新上、拉洲五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的980亩土地所有权从原三江县丹洲林业采育场接收过来。随即欲将其发包给个人经营,因遭五个村民小组的一致反对未成。2005年3月10日,青江村民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便以自己的名义再次将这980亩土地发包给了本村的杨某,并签订了书面承包合同。消息一出,便引起了上述五个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一致反对,要求撤销这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杨某则提出,如果撤销合同,青江村民委员会必须赔偿其已经投入的资金等多项经济损失。而此时的青江村民委员会却将赔偿责任推给了980亩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前述五个村民小组,自己却置之不理。这激起了五个村民小组村民更加强烈的反对。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产生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一度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关注而介入调查。虽经多方协调,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促使纠纷各方就此达成一致。最后,三江县和平乡党委政府决定将此案交由三江县和平司法所牵头主持调解,并要求务必尽快将此案妥善解决,不能留下影响当地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隐患。

      2008年1月,三江县和平司法所所长梅建林同志正式接手并开始调查这一纠缠了多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调查发现,这980亩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青江村青马屯、上社洞屯、下社洞屯、新上屯、拉洲屯五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原承包合同的发包方青江村民委员会不具备适格的发包方主体,而且承包方案也未经五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原承包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是无效合同。而且“贰元/亩/年”的承包费也远远低于正常的土地承包费用。根据以上事实,司法所长分别向原承包方面杨某和五个村民小组专门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提出由双方共同废除原来的承包合同,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建议。

      经过近半年的连续的工作,双方终于接受司法所长的建议,同意废除原来的承包合同,在自愿、公平、合法的前提下重新签订了一份承包期限为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那一个热闹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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